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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大學實驗室安全與衛生管理條例

發布者:admin發布時間:2011-03-03浏覽次數:425

浙江大學實驗室安全與衛生管理條例
浙大設發(2000)2號
 
爲了確保我校教學、科研工作的順利進行,保障實驗室的安全和衛生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實驗室主任全面負責實驗室安全和衛生管理,各實驗室(包括分實驗室、儀器室、工作室和辦公室)均應指定專人負責安全和衛生工作,並注明負責人名及聯系電話。必須加強四防(防火、防盜、防水、防事故)工作,經常做好下列事項:
1、每天下班前負責檢查、督促關鎖門窗、關閉水、電開關、切斷電源、清除室內外的木屑、廢紙及易燃物品。檢查、督促本部門使用、貯存的細菌、劇毒、易燃易爆氣體和藥品、放射性物品、及雷管、炸藥等物品是否嚴格按制度保存。
2、提出和改進安全措施,管理好消防安全器具,並經常性保持室內整齊、清潔。
二、大型、貴重、稀缺的精密儀器應建立以技術崗位責任制爲核心的管理制度,由專人負責保管。未經主管部門(校實驗室管理科、單位負責人、實驗室主任)批准,不准擅自操作,不能隨便拆卸。安裝調試均由專人負責,以免影響精密度或損壞。
三、實驗室鑰匙的管理應由實驗室主任掌握,鑰匙的配、發要報院(系)辦公室備案,不得私自配置鑰匙或給他人使用。
四、嚴禁在實驗室吸煙、用膳,不准帶與工作無關的外來人員進入實驗室,實驗室及倉庫、辦公室,更不得留客住宿。經批准的校外單位人員來我校實驗室加工、協作調試和實驗的,必須由本實驗室人員或經辦人陪同,不得由外單位人員自行出入。家屬工、臨時工在實驗室勞動,必須要有實驗室工作人員有場進行指導。
五、非工作需要嚴禁在實驗室內使用電爐等電熱器和空調,使用電爐和空調等電器時,使用完畢必須切斷電源。
六、加強用電安全管理,不准超負荷用電,對電線老化等隱患要定期檢查及時排除。
七、增強環保意識,凡屬有害氣體、汙物排放的實驗室必須按要求和規程安裝通風、排風設施,設置汙物收集處理裝置或系統。須配備勞保用品的必須按規定配備,以保證實驗人員的安全和健康。
八、實驗室必須根據實際情況,配備一定的消防器材和防盜裝置。
九、實驗室應保持清潔整齊,儀器設備布局合理,建立經常的清掃制度,嚴禁在實驗室堆放雜物。
十、如有盜竊和意外事故發生,不得隱瞞,應保護好現場同時盡快報告保衛部門及主管部門及時進行處理。事故發生所在單位必須寫出事故報告,遞交保衛處及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,並接受處理。
十一、各實驗室應根據本制度要求,訂出具體的切實可行的安全制度,存放和使用易燃品、易爆品、帶有細菌、火種、腐蝕性的物品及放射性同位素,應嚴格按安全操作規定(另見有關制度)制訂實施細則。各院(系、研究所)應定期檢查、督促,制訂獎罰措施。對安全制度執行得好得實驗室和個人及時表揚和獎勵,對由于工作不負責任或不遵守操作規程而造成事故的,應根據情節輕重及本人對錯誤的認識程度,給予批評或處分;必要時,應責令其賠償損失,直至追究刑事責任。